更新时间:2018-06-07 15:47作者:李一老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乡镇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总结【1】
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增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和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同全县一道于20XX年5月3日至7日在全镇范围内认真开展了以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周活动,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将活动开展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镇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经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后,专门成立了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镇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任组长,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卫生院、兽医站、文化广播站及各中小学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参与全过程的宣传活动,为整个宣传周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方案具体,目的明确
围绕此次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按照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开展街天宣传咨询活动、中小学食品安全教育课等活动,以现场咨询、印发宣传材料、粘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视角、多角度的宣传,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最大程度的扩大宣传面,大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内容丰富,效果明显
5月6日漭水街天,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工商所、农业服务中心、卫生院、兽医站及文化广播站等相关成员单位在漭水街举行宣传咨询活动,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以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咨询服务群众30多人次,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