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0:11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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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报销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自然分娩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计划生育医疗费限额报销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
(三)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
(四)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
(五)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
(六)宫腔内节育器嵌顿行宫腔镜取出,每例3000元;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
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或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