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烟台市2018年产假多少天?
烟台市2018年产假和以前一样,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烟台生育津贴改为按月发放
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哺乳期职工缴纳社保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烟台越来越多家庭存在生育保险待遇的疑问。为此,YMG记者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结算等问题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
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场女性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补贴(即生育金补贴)。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险种之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满足两个条件。”据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一是,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是,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