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0:04作者:王新老师
产假规定
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
国家规定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两者就高领取。
一、生育医疗费
(一)将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住院前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800元;
(二)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定额包干支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支付标准的15%)。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700元提高为144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900元提高至1800元,剖宫产由原2000元提高为332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900元提高为175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1100元提高为2000元,剖宫产由原2500元提高为405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由原1000元提高为2100元,阴道难产助产由原1200元提高为2300元,剖宫产由原3100元提高为4860元。
(三)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住院前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一、第二项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一)参保单位女职工妊娠中期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引产术,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由原500元提高至下列标准,定额包干支付。
1、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19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至2200元。
(二)参保单位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人工(药物)流产术的结算标准按省人口计生、发改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