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6 10:21作者:才子老师
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关但并不等于产假工资,发放方法如下:
1、 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
2、 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
3、就高不就低。
陪产假
生孩子也不光是母亲一个人的事情!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关于陪产假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配偶陪产假时间最长的是西藏、甘肃、云南三地,长达30天。
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所以单位将产检算作缺勤或者病假,以此扣工资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4月1日颁布的《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女职工产假天数和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据此,兰州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男职工按30天发放护理假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的,仍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继续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的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兰州市目前执行的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按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费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