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1:21作者:王华老师
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调整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
1、门诊人工流产术(含药物流产)400元;
2、住院人工流产术1500元;
3、住院引产2500元;
4、正常阴道分娩3000元;
5、手术助产(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3500元;
6、剖宫产5000元;
7、宫外怀孕手术5000元。
(二)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调整为:
1、放置节育环400元;
2、取出节育环400元;
3、取残环嵌顿环500元;
4、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
5、皮下埋植剂放置术500元
6、皮下埋植剂取出术500元
7、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
8、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
9、输精管结扎术800元;
10、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参保职工施行本款第(一)项手术时,同时施行本款第(二)项手术的,其第(二)项手术费用按标准的50%予以补偿。
扩大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本通知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