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1:55作者:王新老师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3个月
98天法定+10天孕检+60天合法+哺乳假6个月
婚假最多休13天。3天法定+10天婚检=13天。
1、参加婚前检查的,婚假增加10天。法定婚假3天,加上这10天,婚假就是13天哦。
2、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3、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10天产假。(是孕前检查,不是产前哦,看清楚了。加上上面60天和法定产假98天,一共可以休168天,5个多月哦!)
4、男方护理假10天,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小编很好奇,对于这条各公司会具体怎么要求。)
5、哺乳假变化不大,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哺乳条件和哺乳时间的,员工可以和单位协商申请3-6个月哺乳假。
(原文是这么说的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有额外假期,新规定补贴费用不低于30元。
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答: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生育登记,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哪些情况可以再生育?
答: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根据新修改的《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2)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3)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