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9:02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个体缴费人员缴费通知
根据《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的通知》(舟人社发[2016]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16年度市本级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舟山市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个体缴费人员。
2016年1—12月份,市本级个体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80%(2928元)确定,最高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0%(10980元)确定。个体缴费人员可以在最低2928元到最高10980元之间确定缴费基数,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为18%。
2016年1—6月份预缴月缴费基数低于本年度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2928元)的,或者本人确定的月缴费基数与预缴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
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需补缴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2016年度补缴基数为3660元,补缴比例18%。
根据公布的我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确定2016年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3660元,缴费比例为5.5%,缴费金额为201.3元,重大疾病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医疗保险月缴费合计金额为206.3元。要求补缴上年度或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一按新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