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08:52作者:王华老师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即将开始,为保证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时间及待遇享受
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办理2016年度城镇居民参(续)保手续,新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在1年以内的,缴清欠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一年的,缴清欠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不能缴清欠费的,自再次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待遇,12个月后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016年4月1日以后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居民要缴纳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部分)。
二、筹集标准
(一)成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40元。
其中:普通居民个人缴纳140元,财政补助400元(中央268元,省级92.4元,市区县共39.6元);
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460元(中央298元,省级113.4元,市区县共48.6元);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中央298元,省级113.4元,市区县共48.6元,民政救助80元)。
(二)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
其中:普通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400元(中央268元,省级92.4元,市区县共39.6元);
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10元(中央273元,省级95.9元,市区县共41.1元);
(三)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
其中:普通大学生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400元(中央223元,市级177元);
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的在校大学生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10元(中央228元,市级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