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7:51作者:李一老师
上海市人社局5月31日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详见下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申领地点: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