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23:38作者:王新老师
近日,市医保中心公布了2016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2016年医疗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736.05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3680.24元/月。
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若职工的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即2736.05元/月;高于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即13680.24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自愿选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即4560.08元/月;或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2736.05元/月。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相关资料】
晋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