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17:06作者:才子老师
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男方的照顾假也统一延长至15天。
19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全面二孩”时代的产假、婚假等做出新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前,一孩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至180天。而关于二孩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女方生育一孩、二孩都能享受同样长的假期。男方的照顾假也由7至10天延长为15天。
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说法,规定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15天的婚假。
修改后的条例对一孩、二孩实行生育登记,第三孩实行审批制度。可生育三孩的情形包括: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的,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等等。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关键词:
第三孩再生育
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又针对全面普遍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扩展,对再生育审批的范围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村居居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