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21:53作者:三水老师
2016年元旦,“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异地生育的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可以报销哪些费用等问题备受关注,烟台市人社局有关部门为市民答疑解惑。
问: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
答:参保职工生育,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参保职工出院后,持身份证、结婚证、一孩生育登记本(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生育引起疾病和生育合并疾病的出院医学诊断等材料,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问:异地生育的如何报销生育医疗费?
答:参保职工异地生育,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3500元的限额标准内实行限额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标准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
问: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答:女职工生育合并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除产前检查费外)、因生育引起疾病、生育合并其他疾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
问: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政策是什么?
答: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3500元的限额标准和产检检查费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即1750+400元。
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答:(一)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外的费用;(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除外);(三)涉及婴儿医疗、护理、保健及生活用品的费用;(四)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及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费用;(五)未经审批到我市统筹区域外的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的费用;(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