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1 22:10作者:李一老师
巴彦淖尔市明年起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从2016年1月1日起,巴彦淖尔市将再次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具体标准为:
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实行限额报销,根据生育医疗费住院票据实数,补助标准最高为:顺产(自然分娩)2500元、难产(侧切)3000元、剖腹产4300元。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5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住院票据最高报销5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依据票据最高报销800元。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生育营养补助费,标准为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10%。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津贴标准为:按0.5%的费率缴费的,以全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