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1 12:44作者:才子老师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修订后的生育保险条例。根据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还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个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只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大目录(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内,并符合规定,均可以报销。
如果未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或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生育保险报销额度不会全额报销。很多准妈妈都来咨询,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办理确认手续需符合一定条件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怀孕女职工方可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办理方法为孕妇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准生证(以上三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妊娠证明原件和《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可在医院领取)到该医疗机构办理。若怀孕女职工生育前参加生育保险仍未满1年的,须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待累计参保满一年后,持上述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也须办理就医确认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若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除了以上证明外,还须分别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和《退休证明》。另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保的,其生育住院的医疗费用需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可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职工无需缴费
我市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由原来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费,调整为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职工无需个人缴费参保。、
●我市目前尚未需办理确认手续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5]324号)的相关规定,自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公布后,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可在该医院直接结算。因我市生育保险配套文件制订和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开发测试工作等原因,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还执行过渡期间办法,在过渡期间,所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视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统一按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