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8 18:02作者:李天扬老师
近日,我市下发通知,2016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于9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完成缴纳。
8月27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5〕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缴纳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过,《通知》本着人性化原则,规定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6年2月底;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6年3月31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同时,今年我市对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做了调整:2016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上调为140元,二档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20元上调为24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