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20:06作者:李一老师
基本案情:小张是2008年大学毕业生,当年9月,他被一家私营企业正式录用了。公司为小张办理了入职手续和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为员工办理五险一金,但小张的社保对账单上只有三险,不包括失业和生育保险,也没有住房公积金。小张明知道企业的行为违法,但考虑到工作相对难找,自己又在积累经验的阶段,就没有辞职。上班后不久,小张和大学男友结了婚。2010年底,小张面临分娩,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但是,公司方面认为,小张生育期间并未上班,不同意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小张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了仲裁。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张有权要求单位按照个人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例中,小张所在单位未为小张办理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只能由单位按照小张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单位以未上班为由拒绝支付生育津贴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