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23:06作者:李一老师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与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报程序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单位证明、职工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结算单据原件、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明细清单、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有独生子女证,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