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07作者:王华老师
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选择性投保属违法
近日,参保职工曾某觉得很烦恼,本来生完孩子高高兴兴来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但是却被告知用人单位存在选择性投保行为而导致职工暂时无法享受生育险待遇。
据了解,选择性投保行为一直都是某些用人单位用来降低企业成本的一种投机手段,这种情况在各个险种的参保征缴工作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是在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小险种的参保征缴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或者选择性办理的现象屡禁不止。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此可见,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包含生育保险等五项保险在内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以上五项保险的参保,像曾某所在公司的这种选择性参保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据南昌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履行缴纳义务;经办机构也应加大对用人单位参保的监管力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