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3:34作者:李天扬老师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
发布日期:2014-3-26
生效日期:2014-3-2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6日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生殖保健服务
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章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