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51作者:才子老师
北京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咨询:
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生育津贴领取问题。
我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休产假期间已经按月领取了工资,请问,我的生育津贴下来后,是否仍可以领取?
解答:
依您所述,您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并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应得到其一。
(市人力社保局)
咨询:
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增加三个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
请问,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及晚育奖励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的规定,单位批准额外的三个月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发放?是否与国家规定的产假及晚育奖励假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可以,是由单位支付还是生育险支付?
解答: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正常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及晚育奖励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前提是已领独生子女证),由于是经单位批准,所以这期间的工资发放您需要咨询本人单位,是否同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建议您咨询社保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
咨询:
在校研究生享受生育保险问题。
我是一名在京高校的博士生,现为北京市学校集体户口,现结婚并打算生孩子。请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男方为外省户口,在京工作。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如果可以,请问去哪里办理?
解答:
市人口计生委答复如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当事人一方是学生集体户,另一方是非学生集体户,应在非学生集体户一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