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51作者:王新老师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汴人社〔2015〕13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区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
第二章 基金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