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51作者:才子老师
超生罚款拟降价,你会生二胎吗?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提出超生二胎的社会抚养费下降,并且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这就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以3倍封顶。
社会抚养费虽未取消,但是超生罚款大幅下降,体现出全面放开二胎的趋势,此次条例势必会解开许多已婚人士的紧箍咒,让那些想生二胎的人也可以生得起了。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诸多压力之下,生二胎似乎也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征收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合适?你能否承受下降后的超生罚款,你会积极生二胎吗?
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2016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因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建议废止《办法》,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实践证明,《办法》设立的主要制度及规定的主要原则,总体上是科学、可行的,但《办法》在执行中仍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四是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五是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修订《办法》,总结实践经验,改革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规范征收行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