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50作者:王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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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征收对象
对符合《条例》规定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第一个子女被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外,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
对批准照顾生育每对夫妻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300-800元。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财政、计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方法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依照《条例》规定有权批准照顾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征收。申请照顾生育的夫妻在获得批准照顾生育的同时,向征收单位一次性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单位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监督电话。在收费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同时在收费票据上加盖征收单位公章并由收款人签名。浙江省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发放,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