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50作者:才子老师
2016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依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016年江苏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江苏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征收单位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的对象: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和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
2016年江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江苏2016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