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7作者:王新老师
生育津贴标准按本单位工资计
11月11日,省政府官网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缴纳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可由单位先垫付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计算标准,从现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据了解,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港澳台地区生育不报销
新《规定》对职工领取限定也更人性化,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规定》也特别注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原来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职工假期津贴等条款删除。
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新《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新《规定》明确,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违规骗取生育险最高罚款2万
新《规定》也加大对骗取生育保险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