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7作者:王新老师
工资挂钩生育津贴的公平与不公平
堂吉伟德
11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11月12日南方日报)
广东新政其实早有全国规定,人力资源部颁发的《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在先有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广东已然有些后知后觉。不过正如社保专家所言,当生育津贴不再平均之后,也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实现了平等。
从个人权利来说,这可能属于比较理想的状态,然而由此进一步增大了马太效应。在以工资为基础的福利分配上,必然会出现工资越高则福利越高,工资越低则福利越低的状况。除了生育津贴,其他生活补贴,工作津贴莫不如此,从住房公积金到医疗保险,从养老保险到失业保险,职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随着福利项目的增多,这个鸿沟也就越拉越大。
表面上看,生育津贴与收入挂钩,确实现行了责权利的对等,具有公平表现的内涵与形式。然而若是其基础和起点不公平,那么所谓的公平就只是一种伪公平。一方面,时下的工资发放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比如令人纠结不堪必须改革的养老双轨制,还有具有兜底功能的同工同酬制度都没有实现,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育津贴公平,注定只会是无源之水;另一方面,个体公平必须以社会整体性公平作为前提。生育津贴作为一种民生性福利,具有普适性和普惠性,其公共性远大于个体性。因而,做到基本面上的公平才是最大的公平诉求,也才能减少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差异。
在改革收入分配差异,实现社会均衡的大背景下,公共政策应当做的是努力填平收入鸿沟,而不是反向而行拉大差距。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收入剪刀差,以及垄断行业带来的垄断收入,已然破坏了最基本的公平底线,唯有不断调整和改革,打破城乡堡垒、行业垄断和地域差距,做到最基本的同工同酬和养老同轨,有了最基本的公平基线,那么以此为底的公平才有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