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4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徐州市生育保险调整
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生育津贴平均增四成
2016年10月28日,市人社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集团新闻发布大厅召开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新闻发布会,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参保范围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
新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本次调整新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参保。
二是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
新规定将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调整为0.5%,将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单位)负担。
三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与原规定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增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增加生育津贴天数,由90天提高到98天。晚育生育津贴的天数由90天增加到128天。
2. 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的,新规定分别增加了7-21天不等的生育津贴。
3.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新增了2天的生育津贴。
4. 享受护理假的,新增了10天的生育津贴。
5. 新增了产前检查待遇。
6.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增加。
职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原来是按定额支付给参保人员,现调整为全额由基金支付给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需负担。
四是结算方式调整为按单元、按病种付费。
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调整为按病种、按单元付费,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新的结算办法充分利用医保支付的经济杠杆,对医疗机构采取 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办法,遏制其受利益驱使为产妇选择剖宫产的冲动,实行后将会降低生育职工个人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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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