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43作者:王新老师
重庆市单独二胎新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人口计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
2016年3月26日,重庆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5﹞15号)、《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卫办指导函﹝2015﹞4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4号)精神,我委对再生育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计生委第19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5﹞6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有关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5﹞15号)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历年来出现的需要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认真研究,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单独再婚夫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2.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的监护人为前配偶,双方婚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的,该子女照顾再生育时,可视为独生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的子女累计不超过两个,且其中一个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一方依法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属照顾再生育,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