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38作者:王华老师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县从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与老规定相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另从制度层面就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作了调整。
1.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规定》则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县行政区域内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生育保险由市级向省级统筹过渡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新《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根据这一规定,南通市社保经办机构将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
3.缴费比例超0.5%要报省政府批准
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若超过,要报省政府批准。南通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
4.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
新《规定》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新《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6.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用人单位要补足
新《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