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34作者:三水老师
产假福利需要规范
最近有媒体关注到,多地的计生政策都有这么一条: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单独两孩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单独两孩是国家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到一个产假福利问题。
人类社会之所以有产假福利,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是一个漫长体力付出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过程,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发育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科学考虑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才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产假福利的享受,只应与科学有关。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N胎,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的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将妇女产假延长为三年、增设男性护理假、待产假的建议,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到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带薪产假的落实。但带薪产假也带来了某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女职工的现实问题。事实上,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实际上远不止单独二孩的母亲能不能享受晚育假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一些地方出台的补充性规定,实际上都反映了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后,人们对生活需求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产假福利进行科学论证,合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