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32作者:才子老师
女职工妊娠后,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⑴ 开具联系单。女职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 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录入计生信息系统。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 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 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⑵围产保健检查。女职工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 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划卡结付。
⑶ 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①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 女职工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并通过医保系统与参保缴费数据、计生部门登记备案数据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资格的女职工,其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结付:
生育医疗待遇: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并 经女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结账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其生育费用明细结算单。女职工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 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结算后按规定结付。 参保职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 按医疗保险规定划卡结付。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符合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条件的女 职工,应在产后费用结付 6个月内,持本人就医证卡、居民身份证、出院小结、新生儿《出 生医学证明》,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 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女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