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32作者:李天扬老师
关于生育保险:
申报时间:每月1日-10日
一、生育保险分三部分:一部分是产假,一部分是生育津贴,还有一部分是医疗服务。
1、产假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自2008年1月1日起,不满两个月流产的15天,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为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为30天,4 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2.生育津贴部分: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新的《社会保险法》2015.7.1施行,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spanide;30天
3.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③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④剖宫产的3800元
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市医保办每周四下午对系统进行维护,不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三: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1.生育
⑴女职工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⑶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在省外,准予生育一胎的,需提供全国统一制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⑸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⑹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7)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入、出院证明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