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江苏实施生育保险新政

更新时间:2018-11-27 21:30作者:王新老师

      2016年10月起江苏实施生育保险新政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今后,除了原来的城镇各类企业,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院生孩子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自己基本可以不花钱。7月3日,省人社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就《规定》中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省人社厅医保处处长朱晓文解读说,实行市级统筹,即要求一个市辖区范围内,不同区县要实行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并实现基金调剂使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此次我省将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朱晓文解释说,各地可以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这样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期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凡符合我省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累计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另外,我省还首次明确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不再重复支付。

      据介绍,目前我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1355.6万人,其中女职工604.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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