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6作者:李天扬老师
山东单独二胎政策将自2016年5月30日起实施。《修正案》中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016年5月30号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获得全票通过。条例修正案将原有的双独两孩条款修改为单独两孩,该决定将自5月30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山东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有:
1、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3、《修正案》中还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办证难问题,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4、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将条例中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新闻出版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统一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将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旧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