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25作者:王新老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市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