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1:46作者:李一老师
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照本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利息、滞纳金、政府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口径规定,以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据实核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率和缴费办法按省、市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