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1 14:36作者:李天扬老师
葫芦岛市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精神和市统计局统计年报有关数据,将社保缴费基数有所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8424元。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38424元的60%或100%作为年缴费基数,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6%,不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201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含灵活就业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每人每年84元。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的年缴费基数最低为38424元的60%,最高不超过38424元的300%。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二、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意:(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