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6 17:48作者:李一老师
办理条件
省内转移
1、符合当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入或引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户籍在转入地并实际居住的,与转入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自谋职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省外转移
1、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流动就业到江苏省外的,参保人员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居民身份证》,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宿迁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出具《宿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直接申领,超支的,由个人补足差额,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宿迁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
办理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社会保险卡》
3、居民身份证
4、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宿迁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注: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