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09:02作者:王华老师
枣庄2016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鲁人社字[2016]191号文件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为58197元,据此确定今年枣庄市城镇企业职工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2910元,最高缴费工资基数为14550元。《通知》规定,职工应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超过最高缴费工资基数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50元申报,如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按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2910元申报;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月缴费基数为2910元。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职)年龄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须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0元为基数一次性补缴。
为方便服务参保企业和职工,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此次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实行一次申报、集中稽核方式,书面稽核、基数申报、审核录入、计划生成等环节提供一站式服务,参保单位只需往返一次就可办结相关手续。同时,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如实填写、按时上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提请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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