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8 20:50作者:王华老师
2016年成都市最新社保缴费标准比例调整通知
日前,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执行;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执行。
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 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基本养老保险 |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 8% | 2017 | 实际工资 收入 | 15130 |
险种 | 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287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4370 |
失业保险 | 0.6% | 0.4% | 287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4370 |
工伤保险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 无 | 287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4370 |
生育保险 | 0.5% | 无 | 287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4370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 无 | 2874 | 实际工资 收入 | 14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