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8:41作者:李一老师
山东省下发通知明确覆盖范围,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山东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覆盖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补缴条件分三种
新规规定,可补缴范围和条件包括三类:山东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山东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后计入账户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城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为参保人员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