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39作者:三水老师
1.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验,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业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帐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此进行审核备案。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风东路1566号
电话:0534-2687125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14:3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