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37作者:王新老师
凡与参加鄂州市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人员
1、参保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应向养老保险行政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财务发放工资原始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档案代理机构应提供原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档案原件办结后返还用人单位)
2、补缴时间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另需按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录用登记表;
(2)调入单位的工作调动介绍信;
(3)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4)军转干部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学生分配等按国家规定分配、安置的有关原始材料。
3、经国家司法机关判决、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定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决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窗口申报——工作人员核定补缴计划,打印《个体参保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参保个人于次日至当月23日内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办理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滨湖西路120
电话:0711-335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