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2 17:51作者:三水老师
苏州城乡低保标准7月1日起调整哦,具体如何调整呢?快随小编一起来简单了解下吧。
从7月1日起,苏州市城乡低保标准将全面调整。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750元提高到810元;城乡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重残对象、特殊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按原政策规定同步调整。此外,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由现在的1200元/月提高到1300元/月。
据介绍,此次标准的调整,是继1996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第15次调整。调整后,全市有近6.7万困难对象受益,其中,城乡低保对象3.02万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1.53万人,特残和重残2.03万人。按此额度调整,全市需增加社会救助资金2400余万元。截至今年4月,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金额为578.84元和503.78元,列全省之先。
【涨知识】
重点方向
城市低保制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至1999年9月底,中国668个城市1638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已经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特别是2001年下半年以后,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持续空前的投入,城市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迅速扩展,保障标准也随之较大幅度提高。
截至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