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5:07作者:才子老师
昨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有利于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显示,乌鲁木齐市参保单位2.87万家,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时申报2016年度的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养老政策:调整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二、关于过渡期的设立
为使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规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决定设立过渡期。对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实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结束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齐。
三、关于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