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11月11日,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获悉,因郑州市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上线,需要对2015年7~8月缴费工资进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从本月起开始补缴,本缴费年度内完成补缴的,不收取滞纳金。
郑州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7~8月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低于应使用的缴费基数,将应使用缴费基数减去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差额部分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增加到职工申报当月的缴费基数上,以完成对已经实际使用的缴费基数的调整。次月再进行一次缴费基数申报,申报该职工应使用的正确的缴费工资。例如:某职工2015年7月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但是2015年7月的实际工资为4000元,参保单位可用4000元减去3000元的差额增加到11月的应申报工资4000元上,即在调整当月申报该职工工资为5000元,等12月再次对该职工缴费工资进行申报,申报应使用实际工资4000元。如现使用的缴费工资已经为“封顶”且需调整2015年7~8月的缴费工资的可到社会保险征缴窗口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