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00作者:三水老师
1.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职工档案或《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向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二)审核。
原工作单位(或现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初审;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主要审核原工作单位或个人上报的材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