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0:34作者:王新老师
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账户在扬州市
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一)单位人资人员办理人员补缴需要带的材料:
1、补缴期间在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2、补缴期间在本单位领取工资收入的财务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书面补缴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社保窗口办理完结后社保经办工作人员回给的材料:
1、补缴申报表或者补缴明细表(一式三份);
2、社保加盖业务章确认办结的书面补缴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职工分别留存)。
1、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扬州市用人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
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1995年底前的补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费年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同时为其办理补缴费手续;
3、补缴比例按历年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各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确定。
4、扬州市区参保单位为其员工补缴2010年6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须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