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12作者:才子老师
1、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参加险种补缴社会保险费;
2、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各险种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予以补足(涉及1996年12月底前的缴费基数除外);
3、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需先行补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参加南京市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在南京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5年的,可申请补缴至15年。
补缴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经原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录用、调动材料;
2、补缴期间工资晋级表等。
补缴1995年1月以后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
能证明参保个人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原始材料
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底前的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补缴期间历年财务工资发放记账凭证等。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结果